小贴士: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3.软件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①软件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②重点软件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年度申报:
①软件企业将减免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0%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②重点软件企业将减免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三)动漫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出台了有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一系列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见“(二)软件企业”。
小贴士:重点动漫企业只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享受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文市发字〔2009〕717号)。
2.动漫企业的条件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上述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