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55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315号 )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技术转让的范围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小贴士: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5.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所得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1行“(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