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发生的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四、减免所得额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所得额根据所从事的农、林、牧、渔项目分别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5-28行对应行次,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