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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2014-02-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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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1)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2)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

 

  (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7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支出。

 

  (2)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发生的支出。

 

  (3)第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装物发生的支出。

 

  (4)第11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4.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5.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2行。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到《申报及备案要求――资产损失》专栏中查询资产损失相关政策规定。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5)第21行“罚款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支出。

 

  (6)第2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8)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支出。

 

  (9)第2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6.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数额。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4行。

 

  (2)第27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5行。

 

  (3)第28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6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7+12行。

 

  2.第2行=本表第3行至6行合计

 

  3.第7行=本表第8行至11行合计。

 

  4.第12行=本表第13+14+15行。

 

  5.第16行=本表第17至24行合计。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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