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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期初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增减变化金额。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支出的金额,包括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5.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资转让损益后的金额。
7.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纳税本年度取得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8.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9.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0.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1.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
12.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政策变动,补充资料内容不需要填写,涉及申报投资损失的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表》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五、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补充增加16列勾稽关系。本列反映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损失)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损失)差异的纳税调整计算。
当本列“合计”大于0时,金额等于附表三47行4列,当本列“合计”小于0时,金额等于附表三47行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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