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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2)

2020-03-31 15:07
》(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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