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10]115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通知》第三条规定,自月份终了之日1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
青地税发[2010]90号规定: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所需建筑业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发票。
[解读分析]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局管辖,项目部要向项目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否总机构预分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都有管辖权,按照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必须的。
如果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局管辖,项目部要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虽说总机构预分企业所得税,但是先征税后开票方式,实际上也仍然是要求项目部按照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总机构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企业,异地跨区施工的项目部,《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既要办理国税,又要办理地税,在项目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项目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每取得一笔收入跑两个税务局,且有可能没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拒绝开具发票。也有可能建筑企业仅办理地税登记而逃避国税局管辖的情况发生,毕竟只要能够取得地税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就能够索取工程价款。所以以上的政策尽管看起来合法,实际却不合理。
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必然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的预缴税款,总机构所在地是否能够支持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肯定。特别是在总机构汇总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亏损或者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预缴税款时,由总机构所在地办理退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怕是更难办。
例如,青岛甲建筑施工企业2010年5月累计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天津项目部收入累计700万元,1-6月累计利润总额-10万元,按照规定还要预分天津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则在青岛所在地纳税申报表只能显示预缴企业所得税0-1.40=-1.40万元。
其次,实际工作中,项目部按照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不一定为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接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置全资子公司以扩大税源也存在可能性。所以笔者愚见,深层次地解决建筑企业项目部异地施工纳税问题很有必要。
二、跨区施工项目部注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级分支机构由于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不需要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则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