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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2011-01-13 11:45

 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开始实行,新制度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范了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办法。其中针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行明确规定。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调整和补充。国税函[2010]156号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重申法人税制精神
    156号文重申国税函[2010]39号中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征管方式有所变化
    1、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需就地预缴所得税
    156号文针对总机构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纳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国税函[2010]39号曾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6号文则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规定之变化在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未包括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内,即总机构直接管理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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