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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核算

2011-01-13 11:49

    扣除项目的核算在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非常重要,扣除项目核算清楚了,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说完成了一大半,产生涉税风险的可能也会大大地降低。笔者认为扣除项目核算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业务招待费的核算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扣除限额,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是扣除计算基数,包括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例,某企业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其中以自制商品作为礼品馈赠客户,商品成本40万元,同类商品售价50万元。那么,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为8000+50=8050(万元),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8050×5%。=40.25(万元);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为60×60%=36(万元),则业务招待费前扣除标准为36万元,应纳税调增额为60-36=24(万元)。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某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另将100万元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350万元。企业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00)×15%=165(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额为350-165=185(万元)。如果该企业为饮料制造类企业,则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00)×30%=330(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额为350-33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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