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名单中,不包括新华都慈善基金会等捐股成立的基金会。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会计处理
对于捐股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地,捐赠股权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本年利润中扣除。
[例]皇明公司将其拥有的华达公司的5%股份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该捐赠项目符合《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并办妥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已知皇明公司该5%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皇明公司本年会计利润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
皇明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华达公司 1000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0×12%=36(万元)
财税差异分析:会计上将股权捐赠1000万元全额在利润中扣除,由此产生了964万元(1000-36)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形式,股权捐赠越来越流行,因此,有关部门尚需完善以下方面:(1)股权捐赠是一个新的事物,其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税收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立法予以规范。(2)中国第一代企业家即将进入大规模的代际交迭时期,通过基金的方式来保存资产会成为一种趋势,这其中包括用于捐赠的慈善基金等。由此相关部门应加强该方面的监管工作。(3)我国关于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理设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4)捐赠股权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及程序,应颁布操作性强的文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