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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政府会计准则第5、6号答记者问(2)

2017-08-04 15:27

 

问:两项准则起草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的起草工作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启动,在两项准则起草发布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和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定程序,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开展课题研究和实地调研。为了学习和借鉴国际和国外政府会计中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制定和实施经验,2015年,我们设立专项课题对公共基础设施会计进行了研究,为制定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奠定了理论基础。2016年上半年,我们会同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先后赴交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充分了解了我国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现状,为制定两个准则奠定了实务基础。

 

二是组织专家研讨并起草准则初稿。在全面梳理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管理和核算现状后,2016年第二季度,我们与国内有关高校、行政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就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会计问题进行了多轮研讨,结合前期研究和调研情况,梳理了两项准则制定的思路、内容定位和关键问题,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了准则初稿。

 

三是印发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2016年第三季度,我们在系统梳理、提炼前期研究和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对两项准则草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在司内各单位充分讨论和征求外部专家意见后做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准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和12月,我们先后印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40号)和《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储备物资(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48号),面向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也向部内相关司局、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在两项准则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分别收到118份和91份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对两项准则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有关方面也针对其中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四是修改完善和送审发布。2017年以来,我们对两项准则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就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未吸收采纳的重要内容也与相关方面进行了沟通。此外,我们于2017年4月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水利部、国家食品医药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物资储备局等部委代表及学术界专家代表就政府储备物资准则修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会计司技术小组审核和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分别于2017年3月和7月形成了两项准则送审稿。

 

两项准则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和7月28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两项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答: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所称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2)具有特定用途;(3)一般不可移动。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储备物资准则所称的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物资主要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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