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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2015-10-28 16: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huiwulaw@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 

 

根据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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