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事务所资讯 >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通知(2)

2013-07-26 14:22

  2.事务所新增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客户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以及收取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费用证明(包括会计记账凭证、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复印件)。
  3.事务所申报期当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鼓励事务所多元化经营
  自2012年起,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同时属于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且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对象、项目经济价值(含相应收入)与社会价值等。
  2.业务约定书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嘉奖或评价复印件(如有)。
  4.自行研发的新型业务技术规程复印件(如有)。
  (三)鼓励事务所走出去
  事务所每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和质量控制等具有控制力,经申请,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单个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自主设立分支机构满一年,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事务所在境外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批准设立文件、营业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证明等)复印件。
  2.事务所章程(协议)复印件。
  3.事务所管理层决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决议、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4.事务所对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质量控制进行实质管理的有效证明材料。
  5.境外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证明,包括业务清单、收入证明(含发票)、纳税证明复印件等。
  对上述事务所来自其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业务收入,3年内给予其对应收入上交中注协会费的全额返还。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客户清单,包括客户名称、业务约定书编号、收费金额、业务报告文号、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2.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划转事务所的证明,包括银行记账回执、进账单复印件等。
  事务所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进入全球前20位,并且国内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