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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注协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2)

2014-07-01 15:25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恰当选取业务项目检查的样本。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以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重点抽查范围。

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筛选确定项目检查样本:一是为金融保险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用于银行融资、纳税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三是涉及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农业及产能过剩等高风险行业的审计项目;四是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及被投诉举报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五是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国有企业的审计项目;六是收费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偏离较大的业务报告;七是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对于业务项目,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需在审计报告正文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事务所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动性。被查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协会组织进行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2014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月组织被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自查,成立检查小组并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

(二)2014年7月中旬至9月完成实地检查工作;

(三)2014年10月至11月完成检查结论的论证、处理工作;

(四)12月15日前将2014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处理结果汇总表上报中注协备案。

    六、具体要求

(一)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指派一名合伙人或股东负责组织自查工作并按时报送自查资料,同时将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二)自查阶段事务所应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及文字材料(附件1至9),并报送事务所各项制度及事务所现行收费标准。自查材料应附有资料目录,装订成册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各事务所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协会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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