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不应以低价为导向应改变审计中的委托方
财政部曾发布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标规范》)明确规定,对于报价的评审应当以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异的绝对值作为评审标准,差异绝对值越小,所得分值应越高。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对《招标规范》置之不顾,在招投标过程中仍旧坚持以低价为导向。
据悉,网上曾有这样一个帖子。帖子中详细介绍了某中字头国企集团招标年审的情况,招标年审的评分标准为:报价越低者,得分越高。参与投标的事务所全部压价,希望借此获得年审大型国企的机会。帖子中涉及的某中字头国企的招标满分为100分,其中报价占20分,报价方式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资产额为基础计算审计费的折扣率。当折扣率高于或等于80%(即下浮20%)时,得0分;当折扣率低于80%时,每多下浮5%,报价得分加2分,最高得20分,即:折扣率低至30%时,可以获得最高分20分。由此可见,在企业招标规则制订之初,已经迫使事务所不得不向价格低头。
上述山东某大型事务所合伙人也明确指出,企业招标时,基本上是按“谁的费用低就用谁”的原则,标底无底线,自己的事务所就曾因一毛钱之差落选。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技术合伙人张连起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也曾在提案中建议:推进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招投标改革,通过强化社会对专业服务价值特点的认识,降低价格因素对购买专业服务的影响。
此外,逐步构建招标投诉受理机制,以透明披露应对恶性竞争也是张连起两会提案中的重要一点。张连起还建议,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及时接受、核实、确认有关参与招标方的投诉,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将购买服务中不正当竞争情况公布于阳光下,用社会监督和同业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上述山东某大型事务所合伙人表示,要消除事务所低价竞争,还应改变事务所审计中的委托方。如果委托方不是被审计单位,可能会更注重审计质量,委托方在委托事务所时也会更加关心事务所的业界口碑、人员构成、执业能力等相关因素,价格当然也需考虑,但绝对不是唯一因素。拿上市公司来说,尽管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都是上市公司本身,但证监会对变更事务所的条件做了严格限制,相当于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式,证监会参与了委托过程并监督无故更换事务所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计质量,减少了购买审计意见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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