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任小军、张德利、张红超、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二)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经查,发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92条、第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民生证券从事该业务的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民生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3、对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审计机构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信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2、对大信所责令改正;3、给予签字会计师胡小黑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给予签字会计师吴国民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君泽君律所未能按要求对天能科技销售合同进行审查和风险提示,未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出具了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君泽君律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2、给予签字律师许迪、王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保荐机构给予警告处罚的后续影响
新大地、天能科技两家公司虽迫于压力,主动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未实际发行并上市,但其进行IPO申报材料造假,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审慎核查,相关行为均已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和严肃处理,体现了证监会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