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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计师事务所因新大地天能科技IPO违法受罚(2)

2013-06-18 17:50

   审计机构大华所在新大地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10万元,并罚款220万元;2、对大华所责令改正;3、对签字会计师王海滨和刘春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大成所未按行业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审慎尽责,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成所业务收入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2、对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刘韬给予警告,并对丘远良、刘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林平、刘韬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对刘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查处情况   

   天能科技于2011年3月31日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并于2012年2月1日进行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在媒体提出质疑后,天能科技于2012年4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2012年8月21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进行现场检查,期间发现天能科技涉嫌财务造假。2012年9月21日,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和大信所涉嫌违法违规立案稽查。为天能科技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和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律所)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材料,后续分别被立案稽查。上述案件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天能科技违法违规情况   

   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经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销售回款近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   

   天能科技虚增2011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秦海滨为天能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曾坚强作为天能科技董秘并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实施了部分造假行为,刘俊奕实际履行天能科技的财务总监的工作,陈守法作为天能科技财务总监应直接对天能科技财务报告造假行为负责,上述4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德利、张红超、任小军、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在相关报告上签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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