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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分配问题探讨(2)

2013-06-19 17:40

    但是,正如张五常(1969)对农业地租合约选择的研究认为的那样,在既不实施投入也不核查产出的工资合约中,可能存在劳动投入的“卸责(shirking)”行为,而要防止这种行为是要花费成本的。在工作中我们也常常对超过计划工期的审计现场工作,到底是项目人员偷懒还是被审计单位不配合,根本没办法观察到。低效率是固定工资合约的最大问题。审计虽然突出强调质量,但进度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也有明确要求。特别是当前审计收费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低效率既不能保证工期,也使审计成本上升可能导致项目亏损。只要老板不是严格的风险规避型,如何激励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效率将是他(或她)思考的首要问题,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就是将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项目收入挂钩提成,并降低基本工资的比重,压缩固定成本开支,还可转移部分经营风险。据不完全统计,分成制是目前事务所的主要选择,提成比例高的达到了业务收入的20-30%,而在注册会计师收入构成中提成工资比重高的达到80%以上。

    为防止注册会计师片面追求利益而忽视执业质量,事务所一般均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作为与利益分成一致的风险分担安排。于是也有独立于报酬之外的、专门体现责任分担的注册会计师签字费,按项目业务收入的1-5%不等比例支付。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是风险规避型的,可能更愿意放弃可观的签字费,只获得心安理得的劳动报酬,而风险偏好型的人则相反,甚至在个别事务所出现了不执业只签字的专职签字注册会计师。这些均可获得经验上的验证。

    从调查情况看,分成制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但也出现一定利益倾向,例如审计人员不愿在工作底稿整理上投入足够的时间。分成合约同样需要较高的监督成本。

    定额合同一般是事务所的所有者无自己的业务渠道,以出租事务所牌子获取一定收益,或者出现在出资人不和各自为政的事务所。虽然定额合约案例较少,但现实中客观存在,此处不作细致讨论。

    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责任)风险无法通过合约安排进行转移,由于外生的不确定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字承担责任,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可以证明,在工资合同下,注册会计师将是风险规避型的,审计行业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可能无法同时实现。而在分成制下,通过设计合理的分成比,只要双方不是严格风险规避型的,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就能同时实现。这就是说,审计职业的特点要求事务所的内部分配在按资分配的同时,还应体现按责分配。审计产出是多目标的,质量、进度、成本、利润、客户关系都重要,由于存在缔约后的机会主义(威廉姆森,中译本,2002),分成制可能并不是事务所内部分配的最优选择。我们认为,综合工资合约和分成合约的优点,建立多目标的考核评价和分配体系,更适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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