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业界人士指出,网络事务所是比较新颖的提法,不少人对网络事务所还没有准确的认知,而对于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独立性问题强调的较少,对此,应引起中注协的重视。如果不满足网络的条件,事务所也应慎重考虑如何描述和解释其与联合体的关系,以避免误解。
事务所为商业伙伴提供鉴证被严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也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括:(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针对上述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与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上述合作是否被视为商业关系?在职业道德守则下,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对此,《征求意见稿》表示,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以双方的名义捆绑提供服务,上述关系一般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时,根据《守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刘克文指出,实务中,这类情况比较多,譬如银行要求与事务所捆绑合作,证券机构要求与事务所捆绑合作,如果严格执行,可能对有些事务所的业务产生冲击和影响。
不过,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合伙人则表示,两者绑定在一起为其他客户服务,两者已存在利益纽带,因而应该视同两者关联,故而捆绑的一方不能为另一方提供鉴证服务。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的丑闻频频曝光,这使得人们对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疑义,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更是达到了低点,因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和细化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有利于注册会计师顺利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