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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欲对CPA再定规定

2014-02-25 15:00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下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守则解答(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提高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有观点认为,这是中注协在2013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年”后,对CPA职业道德要求的进一步提升,拧紧了“道德紧箍咒”。

  此次《征求意见稿》涉及30个问题,涵盖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网络事务所、关联实体、合并与收购、自身利益、商业关系、重大影响、审计收费、或有收费、可接受水平、其他鉴证业务的独立性、非执业会员执业道德守则等18个领域。本报从中选择了道德概念框架、网络事务所、商业关系等三方面进行深度报道。

  注会执业时须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层面,中注协一直在努力。

  2009年,中注协制定并实施了与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趋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实质性趋同,并与香港地区实现了等效。随后的2011年12月,中注协编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讲解》。

  中注协在其《2014年工作要点》中,再次强调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并将“立项研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行为的应对项目”。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为了保持其独立性,《守则》规定,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其审计客户存在某些利益或关系,或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来源于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运用,即,针对被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已经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考虑并得出如下结论: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消除相关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此,无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注册会计师都不可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而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是存在影响或者潜在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情形。因而在《守则》中列举了禁止性的某些类型,但是决不是全部。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生命线,只要存在影响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就不能承接审计等鉴证业务,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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