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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欲对CPA再定规定(2)

2014-02-25 15:00

  宁波明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克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审计客户存在某些利益或关系,或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这也是美国《萨班斯法案》出台后行业的应对措施。

  刘克文认为,中小企业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需求有限,而非鉴证类可能是中小企业的真正需求。在实务中,被审计单位有时希望将非鉴证服务和审计服务进行捆绑。例如,你不验资,我就不给你做相应的代理记账业务;你不委托代理记账业务,一般也不给做审计业务。

  刘克文介绍,注册会计师协会曾组织非鉴证业务拓展研究,当时并未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

  “目前来看,《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刘克文如是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职业道德守则中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并不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也需要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评估。如果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则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如果无法通过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该利益或关系,或不能提供该服务。只有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该利益、关系或服务才是被允许的。

 准确判断网络事务所以保持审计独立性

  《守则》规定,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确定网络事务的条件有六个:一是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二是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三是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四是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五是使用同一品牌;六是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只要满足其一,即被视为网络。

  在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构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下列标准: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形成了网络。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在刘克文看来,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这个只是一种抽象,因为实务中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格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事务所,每个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格也有所不同,执业水平和执业判断能力也是不一样的,职业争论总会是有的,就象法官和律师对法律的理解会有差异一样。所以,所谓的质量控制和程序只能理解为大体一致,否则难以达成完全共识。

  那么,如何判断联合体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网络事务所?对此,《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了解释。比如,一个联合体包含50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单独的、不同的法律实体,且均被列在该联合体的组成名单中。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市场营销材料中均提及它是该联合体的成员。但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没有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也没有共享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或者同一经营战略;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其单独的质量控制系统,并且该联合体不对这些系统进行监督。在签署审计报告时,15家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该联合体的名称作为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其他35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报告时不使用该联合体的名称。那么,这15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满足了使用同一品牌这个条件而构成了一个网络,而另外35家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属于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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