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对116号文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相当于其实施细则),彻底平息了之前的所有猜测,资本公积金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就此一锤定音。
80号公告指出:“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而对于其他企业,如果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分5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一次性缴纳)。这里的表述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歧义:就是只有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可以不交税;而其他非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本公积”四个字后面没有跟上“(不含……)”这个括号,那就是所有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需要交税,只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5年而已。
116号文和80号公告都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还无法判断实务中的执行尺度。但是在财政日益吃紧的大背景下,企业如果继续沿用以前的思路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风险会大大提高。至于所有这些后续文件与198号文冲突的问题……也许很快就会以宣告198号文失效的方式得到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