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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经济转型,应开征碳税式环境税?

2015-06-12 09:47

    征收碳税是国际上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为应对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危机挑战,顺应发展低碳经济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我国应在未来开征碳税式环境税。

  开征碳税的理论基础

  每一种税的开征,都需要一些理论来支持,碳税也不例外,由于碳税包含在环境税中,所以碳税的一些理论基础和环境税是相似的。

  外部性理论。外部性指一国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大气环境的恶化影响了社会其他成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使其遭受福利上的损失,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时,只能借助政府税收政策,以降低污染排放和资源滥用的负外部性影响。

  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污染者应全部支付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因此政府就有必要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征税。

  双重红利理论。碳税收入如果能够返还到经济中,并在其他领域减税,不仅能阻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还可以提高财政收入,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双重红利。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阐明如果产权明确且产权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管产权最初归属于哪一方,交易双方最终都可以达成有效率的配置。当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由于空气污染的受损者无法找到真正的排放者,所以产权交换无从谈起,而且大气污染使得谈判双方人数众多,难以达成一致,所以大气污染由废气排放者和利益受损者自行解决的难度很大,因此应由政府出面解决。

  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对我国而言,实施碳税政策十分有必要,其意义不在于税收本身,而在于其所传达的政策信息。

  开征碳税是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和抑制环境进一步恶化。我国的经济在快速增长,碳排放量也随之快速增加,受富煤贫油少气的影响,我国只能以煤炭消耗为主,所以国内资源的消耗和自然环境的压力不容乐观。

  开征碳税有利于我国塑造勇于承担责任的国际形象。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约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此约定书对减排气体的种类、主要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以后发展中国家也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采取对温室气体的减排计划,这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我国作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大国,限排和减排的国际压力与日俱增。开征碳税,不仅符合国际环境政策的发展趋势,也可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开征碳税是发展低碳经济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开征碳税将会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促进二氧化碳的减排,从而抑制高排放产业的增长,企业也会主动寻求新能源,积极加快向低碳经济的转变,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

  开征碳税是完善绿色税制的需要。从已经开征环境税(包括碳税)的国家来看,他们大多建立了全面的绿色税制。虽然我国也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资源税和消费税),但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碳税的开征可以直接对症下药,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者作为资源税、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与其他环境税一起,构成我国绿色税制的完备体系。

  开征碳税的有效途径

  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合理设计碳税税制要素,适时开征国内碳税。

  逐步推进开征时机。我国的碳税改革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推进。碳税是以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减排政策,在目前我国多数能源产品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制下,碳税的作用有限,所以,要运用税收手段促进二氧化碳的减排,其前提是改变我国能源的定价机制。然而改变能源定价机制会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有待于能源领域竞争主体的培育和竞争市场的建立,因此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碳税的开征往往是建立在既定的减排目标基础上的,目前我国尚不宜采取过激的减排计划和措施,需要有一个逐步转换的过程。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加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协定是早晚的事情,并且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化,能源价格也会逐步放开,到时候在我国开征碳税就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因此,在碳税开征之前,应广泛、持续地宣传碳税制度及其目标,促进企业和居民主动改变能源消费行为,减少实施的阻力。

  合理设计碳税制度。一是选择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以便于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二是选择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合理设计碳税税率水平;三是考虑开征碳税对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影响,在要求企业满足一定的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制定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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