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昌从税制改革的层面对征管难点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首先,税收要素难以清晰确定,例如网络经济纳税主体的现实身份难以确定。民间借贷业务中企业和个人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但在P2P网络借贷中交易主体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导致现行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定。其次,交易的电子化特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线下的税收征管是以各种票据、合同、账簿和报表为基础的,但线上电子化交易的环境中,数字化记载的各类凭证很容易被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或线索,从而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信的“计税依据”,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第三,国际税收受到电子商务的巨大挑战。突出显现在两方面:一是无形资产的电子商务在线销售中,用户可以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数字产品到客户的计算机上,使税务机关很难完全监控,因而容易造成关税的大量流失。二是征税地点模糊。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对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提出挑战。譬如,如果企业借助海外服务器在境外开展应税活动,由于其并未在海外设立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将显得缺乏依据。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丁芸在发言中谈道,对于传统登记制度带来的挑战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法律对电商的纳税方法及管理方式的确认;其次是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存在困难;再者是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冲击,以及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建议
税收征管应从行业角度细化
针对上述电商税收征管难点问题,与会专家们同时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表示,实践呼唤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创新,而理论的创新更加有利于促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他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无论法制、体制、机制等方方面面的研究都是很必要的,但是商业模式的变化并不能改变税收本质上对管理的需求和要求。比如在研究税收流失的问题上,信息不对称的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现金的交易使很多税收变成流税,地上经济转变为地下经济,但恰恰是因为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换句话说,电子信息的每一笔交易都有十分清晰的记录,货币的电子化对税收管理既提出挑战也为创新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恰恰在这一点上,由于对互联网对信息化技能的缺失,给税务系统的很多基层同志提出了许多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培养一批电子税务的征收检查队伍,引领“互联网+税收”新潮流,培养电子税务领军人才势在必行。
另外,针对电商征税问题,税务人员有了,征管机制怎么解决?贾绍华建议,新的《税收征管法》必须关注“互联网+税收”,无论涉税信息管理、信息共享还是信息管税的立法都要跟上。“法治+科技”双管齐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应该指日可待。
徐风照从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三个方面给出了建议。首先,在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应当坚持三项原则,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原则、普遍适用和整体原则及系统原则。 其次,应当从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准确实现税款征收、规范电子发票使用、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建立电子化税务稽查制度五方面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最后,为了给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税务人员应当提高纳税服务意识、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积极推进纳税信用评定结果运用。
蔡磊认为,基于财政体制分配问题,目前还可以考虑按收入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的无址化使得支付地享有税收管辖权更为合理。
蔡昌则从税收优惠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电商发展初级阶段需采取多种手段扶持,税收监管与支持互联网经济发展并不矛盾。政府应完善对电商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性政策,譬如财政返还、创业基金、互联网创新项目工程等。
山东省威海市国税局科长庄松根据其税收检查的工作经验指出,税收检查具有行业性特征,建议对于“互联网+税收”的研究应从行业角度细化。
庄松提出,电商征税问题不仅在于明确对电商征税,还需要从税制体系化角度来考虑。电子商务产生于互联网和传统经济的结合,但是讨论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不在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比如,对于B2C的税务检查,可以通过检查账面和存货是否一致来确认是否补税,需着重关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现金收入,而电子发票仅仅是税收征管的一种工具。在研究对电商征税问题时,也需要考虑实体法对税负造成的影响。他还列举了三个实例来阐述电子发票与实体税法、征管之间需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