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项成果是《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协定滥用,泛指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不恰当地适用税收协定,获取本不应该获得的税收协定待遇。反协定滥用报告体现了四方面的成果。(1)完善税收协定范本条款;(2)国内法修改建议;(3)明确税收协定的本意并非用以产生双重不征税;(4)列举签订税收协定时通常应考虑的税收政策因素。
第五项成果是中期报告,名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此项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解决跨国公司通过在集团内转移无形资产来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问题。此项成果报告所遵循的原则是从全球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的角度,来确定无形资产相关利润的归属,解决税收与实际经济活动相分离的问题。我国提出的一些重要观点在报告中得到考虑和合理体现,为我国今后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国际税收法理支持。
第六项成果是《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此项行动旨在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分析评估和调查提供充足资料,提升信息透明度,以有效应对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根据成果报告,同期资料报送将包括:分国别报告、主文档和本地文档,分别提供跨国企业分布在各国的企业的收入分配、纳税情况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指标,全球经营信息,以及一国税务机关所管辖的企业与集团内其它国家企业之间的主要交易信息,并与主文档共同作为进行转让定价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七项成果是《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应对BEPS问题涉及大量国内法和协定条款的制定或修订,为尽快实施各项措施,BEPS项目参与国还在研究开发一个多边法律工具,以起到具有同时重新谈判数以千计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效果。此项行动计划目前未形成最终报告,仅发布了一份必要性文件。有待进一步跟进,并视情况择机行事。
三、行动计划的实质
BEPS 15项行动计划内容与技术均十分庞杂,但归根结蒂遵循2014年2月G20财长与央行行长悉尼会议达成的原则,即,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目前的所得税国际规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于1923年建立起来的,已经运行近百年,主要是在所得的来源国与居民国之间进行税收权益的分配。分配的原则是:限制来源国征税权,促进跨境投资。该规则运行的结果是,跨国企业受趋利引导,既规避来源国税收也规避居民国税收,居民国与来源国的税基均被侵蚀,利润均被转移,转移的目的地是低税地和避税地。当然,居民国与来源国之间也有税率高低之分,企业利润自然也会向税率低的一方转移。当前,全球利润至少50%以上涉及国际交易,特别是企业集团跨境关联交易数额巨大。所有这些交易都可以在现有规则体系下进行避税筹划。筹划的结果是税收权益与实质经济活动的错配,经济活动发生地没有留下应有的利润,也没有获得应有的税收。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受到扭曲,税收公平面临挑战,国际税收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国际社会必须携手改革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趋势。
四、影响与应对
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成果将在G20峰会上由各国领导人背书,虽然在法律层面并不形成硬性约束,但政治层面的承诺以及其他国家在行动计划框架下开展的税制改革,都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产生影响。不论行动计划的最终结果如何,我国都将面临接受新规则和履行义务的压力。
改革的结果将产生三个层次的规则协调。第一是对各国国内税收立法的建议;第二是修订所得税领域的国际规则,主要是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三是形成多边法律工具,进行多边税收协调。第一个层次涉及立法主权;第二个层次涉及双边谈判权;第三个层次则要求参与国让渡各自的立法主权和双边谈判权。三个层次均主要涉及国际交易的所得税政策协调,与资本、技术和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直接相关。
我们的观察是,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带给世界一次机会,也带给公平一个机会,那就是,税收与现实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可以相信,BEPS行动计划是建立相对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的一次良机。此前延续近百年的税收国际规则,基本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与诉求,发展中国家没有发言权也缺乏参与度。而此轮国际税改,中国和新兴经济体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和水平上,我们有必要也有能力参与其中,把握历史机遇,不辱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