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WTO的上诉程序,我国在上诉机构8月7日公布终裁后,本来应该有60天的上诉期,但美国在4月17日针对一个很小的程序性问题率先上诉,导致我国在本案中的上诉准备步骤被打乱。如果一方上诉,另一方只能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其他上诉人,作为其他上诉人提交上诉意见的时间,只能是在对方提交时间的10天内。
而中国提出上诉的目的在于,希望在一些特定的问题上,上诉机构能够做出对规则更有利于中国的解释。
“中国的上诉点主要是针对《加入议定书》的具体条款与WTO协议的关系,而不是直接针对《加入议定书》第11条3款能不能援引GATT第20条(g)款这样已经被上诉机构否定掉的点,希望从宏观层面在上诉机构方得到可能的有利基础,为以后中国从别国进口资源做准备。”陈卫东说,“但可惜的是,这样的期望也没有被支持。”
争议资源税/
上述接近商务部的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案件终裁之后有一个由双方商议达成的过渡期,如果商议无果可以再打官司。
过渡期之后,我国该采取什么样的稀土管理措施?
陈卫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我国将面临着三种选择:其一,取消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这最符合美日欧的期望;其二,维持现有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但与美日欧进行补偿谈判,在其他贸易部门给予美日欧更大的市场开放,以此换取稀土等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限制;其三,拒不执行终裁结果,这将面临被美日欧采取WTO授权的贸易报复。
而无论作出哪种选择,我国都会付出代价。
上述接近商务部的人士称,从WTO角度来说,中国有义务取消对稀土和钨钼产品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目前,我国对稀土产品实施从开采、加工到出口方面的总量管控,是一种以行政为主要手段的管控。该人士说,完全靠行政手段实行从头到尾的管控是管不住的。
市场手段主要是指对价格高低的调控。从目前我国已有的稀土管理措施来看,已经兼顾到行政手段加市场的手段来共同调控。《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一些部委人士处得知,未来,中国对稀土的管理将在价格方面和生产限制方面制定政策。
上述人士所说的 “对价格的调控”,陈卫东认为主要指资源税。
自2011年4月1日起,国务院统一调整了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为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为30元/吨。
一家大型稀土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上调资源税后稀土价格肯定会上涨,企业不是不愿意上调资源税,而是希望在政府管住稀土黑产业链后再上调资源税,否则正规企业税负加重,而黑产业链将更加猖狂。多位业内人士估算,目前,在国内10多万吨的稀土供应中,黑矿大概有3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