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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地方债或一年一审(2)

2014-07-23 16:16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审计频次进行了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重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每年进行审计;对其他审计事项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监督重大经济政策落实

  这次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汪德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现在审计部门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法规,对财政资金的合规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来还需要跟踪一些重大的公共政策,如2008年“四万亿”刺激政策出台,资金的使用是否跟政策相吻合等——跟踪宏观政策,反馈政策效果。

  2013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考察审计署时指出,在当前存在经济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速下降的情况下,要通过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宏观调控政策和各项部署的落实,紧紧盯住、管好用好宝贵的财政资金,把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更好地激发出来。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从原来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改为应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审计署表示,这贯彻落实了《宪法》、《审计法》规定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有财政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首长负责,同时又负责对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点“内部监督”的意味,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容易受到影响。审计系统有必要加强垂直管理,甚至可以考虑将来是否有必要转到立法机关,如人大。

  汪德华指出,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与我国现行体制相一致,能保持政令更为畅通。

  前述财政专家进一步表示,对预算资金的监管,审计只是一部分,审计报告能公布的内容也有限。要想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最有效的长效机制,还是要加强预算的公开透明,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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