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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地方债或一年一审

2014-07-23 16:16

近日,由审计署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借由国务院法制办的平台,完成了意见征集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性债务,土地、矿藏、森林等国有资源等属于审计监督的范畴;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首次提出审计机关要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中央已经明确了地方债管理方向,未来地方债将纳入预算管理。到时候,债务报告将是预算报告的组成部分,对于地方债的审计将变成常规审计内容,可能跟预算执行报告一样,一年一审。

  地方债受审计监督

  对于债务管理,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了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作出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现行实施条例对“财政收支”的解释,包括了“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审计署表示,征求意见稿细化、补充和完善了具体审计职责,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除了债务问题,“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也被补充进去,审计机关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汪德华表示,现有的预算法是不允许地方发债,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地方债的改革方向,预算法修正案正在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审计法实施条例也有必要适应新的改革方向,对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对地方债的审计,为审计署近几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每年至少有一次针对部分省市政府的债务抽查。2011年6月份,审计署公布了第一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这是针对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覆盖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截止到2010年年底的全面债务报告。

  2013年6月,审计署抽取了15个省、3个直辖市本级,及其所属的15个省会城市、3个市辖区,针对他们从2011年以来到2012年底新增债务状况,给出了一个审计报告。

  出于债务摸底的需要,2013年8、9月份,审计署调动更多的人力,针对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进行了更全面的债务审计。

  2014年,结合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和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审计署挑取了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跟踪审计了他们2013年6月底以来、截止到2014年3月底的债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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