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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欣喜与期望(3)

2014-07-07 10:57

在营改增过程中特定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劳务销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动漫设计、卫星通讯,试点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等,也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这也是充分考虑到上述业务抵扣不足可能形成税负偏高的情况而出台的过渡性办法。选择适用3%征收率的企业,一经选定,36个月不得变更,这是给了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如果过渡期结束后相关企业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则企业会自动选择按适用税率核算进销项税额,因为那样税负更低。当然,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充足进项又必须按适用税率核算的企业,税法也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如管道运输、符合条件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对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同时,此次简并后的小型水力发电、部分建材产品(自产的砂、土、石料,自掘原料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以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生物制品、自来水等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不变,虽然下游企业进项税额减少,但税金占款相应减少,并可继续抵扣进项税,其中部分建材产品选择简易征收后仍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为下一步建筑业和不动产的营改增预留了接口。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落实简并征收率政策则需抓紧搞好摸底调研,关注涉及调整的企业调整前后生产经营情况和开票情况的变化,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按时点做好征收率设定调整工作。而对于6月14日刚刚参与完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的考生们来说,这个消息来得有点晚,不过,今后再考试,就不用记那么多种不同的货物销售适用不同征收率的情况了,是亦一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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