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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欣喜与期望(2)

2014-07-07 10:57

  二、征收率简并益于谁?

  征收率简并后,对涉及的行业和企业的影响有所不同。

 

 小型水力发电、部分建材产品(自产的砂、土、石料,自掘原料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以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生物制品、自来水六个行业征收率从6%降至3%,税负降低50%;如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经国务院调整至3%,则税负降低40%,调整涉及行业和企业受益明显。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除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外,其他货物销售可由销售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对抵扣进项税作出限制性规定,相关下游企业如大量用水的工业企业等可抵扣进项税减少。

  对于寄售物品、死当物品和免税品销售(如拍卖品征收率调整至3%,亦在此列),征收率从4%降到3%,税收负担降低0.93%;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经销旧货的征收率从4%减半征收调整至减按2%征收,税收负担升高0.02%,如以10万元销售额计,则增加税收18元,影响不大,且上述货物销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开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购货方不会造成税负变化的影响。

  二、征收率简并担心啥?

在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工业6%、商业4%统一调低至3%,但特殊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却未作调整,形成同样适用征收率的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和增值税税种内部的不协调。此次简并,可视为对增值税转型改革遗留问题的扫尾,简并后特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同的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和经销旧货同样减按2%的低税率,有利于简化操作、公平税负。但有专家担心,简易计税办法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过多企业免税或简易计税可能会影响到营改增改革的实施效果。

  其实这样的担心对于特殊一般纳税人有点多余。简并后和当前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特殊一般纳税人,基本属于无法或难以取得足额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充分抵扣进项税的企业,如此次简并涉及的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以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生物制品,自产的自来水等,均属于这种情况。如不选择简易征收率,而采用适用税率核算进销项的话,则其税负可能畸高。对于此类企业,不存在因疏于对购进发票管理从而给上游企业提供隐瞒收入、偷逃税收便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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