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企业注销,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试点。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除外),原则上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委网站上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无须在报纸上公告和办理清算人员备案,也获免提交清算报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对企业的承诺不作实质性审查。
上海浦东新区允许设立不满三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在申请注销时无须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及登报公告,只要交申请书、委托书和营业执照三份材料,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
浙江宁波将运营情况清晰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注销办理环节由原来8个减少到2—3个,提交材料由9项减少为5项。运营情况清晰的判定标准是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黑名单。
湖北宜昌规定,凡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包括当地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类市场主体,均可迅速申请企业注销;登记机关对申办者按简化流程实行一审一核工作制,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企业可以不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不发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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