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浙江、福建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来看,企业分立行为都是不征收营业税的。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企业分立也是资本运作的一种形式,属于产权转移的范围,而产权转移同时涉及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转移,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中对分立的增值税处理作出了规定,也是不征增值税的,营业税是和增值税相对应的一个流转税税种,在对产权转移问题的态度和立场方面应该是有相通之处的。在众人的期盼之下,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2011年9月末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精神与13号公告一致,分立行为涉及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