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获悉:乌市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出台补充规定,季销售额不超6万元可享受免税待遇,适用的特定纳税人限定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规定,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且季以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含)6万元的特定纳税人,可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6万元则全额计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于已核定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特定纳税人。
据悉,这是对此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规定。此项政策适用的特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并分别适用通知的免税规定,而不应将当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未分别核算的,则将被依法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并可能因此丧失免税优惠待遇。
此外,所称纳税期限“季度”,需按我国法定会计期间即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如1月至3月、10月至12月为一个季度,而不能任意将连续3个月组合为一个季度。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仍应按公历月度分月计算,而不能“参照”该项规定,将数月或全年12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平均计算。目前,乌市企业纳税人普遍按月申报,个体户则普遍采用按季度申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