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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代表机构利好逐步显现 (2)

2013-09-23 10:03


  还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不仅引起代表机构货物和劳务税税负的变化,还会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连带影响。一是原缴纳的营业税可在税前扣除,而“营改增”试点后的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二是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原可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试点后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中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营改增”试点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减少,相应的月折旧额也减少;四是“营改增”试点之前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试点后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导致确认的计税收入金额减少。因此,“营改增”试点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需要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考量。

  笔者调查发现,除了税负的变化外,“营改增”试点还给代表机构带来了一些其他方面的积极效应。例如,“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额可以抵扣的利好,不仅提高了代表机构的行业认可度,促进了代表机构经营规模的扩展,而且促使代表机构主动将一些原自行开展的专业性服务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从而加速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营改增”试点对服务行业带来的积极效应。

  以某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机构为例,该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税负为5%,“营改增”试点之后税负上升到约5.7%,但“营改增”试点使该代表机构经营出现了如下变化:一是主动将一些专业性服务业务转为外包,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而将自己的主要精力集中于自己擅长的领域,形成了核心竞争力,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二是由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原来不找事务所咨询的国内客户也开始寻求咨询服务,大大增加了代表机构的业务量;三是代表机构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项目可以享受境外服务免税这一优惠政策,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提高了代表机构的经营主动性;四是强化了该事务所各大陆代表机构之间的合作,尤其是北京与上海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账务往来,减少了重复征税,同时为客户付款提供了便利;五是由于固定资产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加快了固定资产采购,促进了代表机构对固定资产更新升级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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