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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税改革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2013-09-23 14:50
    【导读】2003年10月,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十年倏忽而过,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房产税开征依然阻力重重,物业税的说法也渐渐少有人提。
  渐进开征物业税路径:
  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
  我国具有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传统。作为对土地的课税,田赋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夏朝,而唐朝建中四年(783年)开征的间架税,“凡屋二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旧唐书·卢杞传》),则是世界上开征最早的税率累进的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建国后,我国沿用了国民政府房捐和地价税分立的税制模式,在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种之下,设房产税、地产税两个税目,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以后城市房地产税才完全消失。
  我国现在对房屋开征房产税,对城镇土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课税,但房产税征收的范围狭窄,目前处于从价计征的试点扩围阶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土地等级不同设定差别税率按面积从量计征,不能发挥促进土地有效流转的作用。房产税扩围、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展为土地使用税以涵盖农用地从价计征,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是我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的必然选择。
  具体而言,对房产税,应延续目前的扩围思路,积极进行试点,对土地使用税而言,土地使用权期满,应赋予土地使用者永久土地使用权,同时开征土地使用税。新批租土地,可在附加土地使用税的前提下,批租永久土地使用权。该税制模式适用于小产权房、宅基地、农业用地以及城市政府收储的土地等各类不动产,但在税率以及免征范围上可以区别对待。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普遍开征以后,可以考虑将两者合并,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课税,会受到“重复征税”的指责,对此我们的解释是,所谓的重复征税,针对的是土地部分,房屋不但没有重复征税,对于自住房屋还实行免税。在所有的重复征税中,再没有比对土地重复征税更合理的了,考虑到对于自住房产的免税,这种重复征税相当于是对投资不动产实施了累进税率,而我们本来就是要通过累进税率促进对于土地的合理使用。
 以房地产税改推动
  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房地产税是直接税,税痛指数高,纳税人高度敏感,税收遵从程度低,这决定了房地产税必须是受益税,要体现“受益原则”。房地产税只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得到纳税人的支持。中央应以此为契机,推动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让纳税人能够通过地方人大、地方政协等议政机构实现对于地方政府的预算监督,通过实行“预算民主”,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地方政府层面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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