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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备考营改增(2)

2013-08-01 11:40

  “过去我们公司长城平台的出口播映权,享受相应的营业税免税政策,‘营改增’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主任万育林向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实际上,5月24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附件中就明确表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等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通知》还规定,“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万育林介绍,其所在公司从内容制作到产业经营,构成了影视制作媒体的全产业链。自去年9月集团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旗下80多家子公司就出现了不同的税负增减现象。其中,技术服务部分税负有所增加,广告业务则基本持平。

  “由于传输费用没有纳入下一步的‘营改增’试点,这对公司的成本压力增加较大。”万育林表示,因为公司影视制作的后期制作、编目等主要为人力投入,非增值税范围而无法享受,导致人力成本压力较大。此外,房租上升也在另一方面加重了公司成本负担。

  就此,专家表示,营改增解决的是重复征税问题,2012年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要点包括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通过开展好营改增试点,必定会调整优化我国现有税收收入结构,带来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盘活经济发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也必将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从行业来说,此次税改增对租赁行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显示出重大利好。但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等因素,导致一部分涉足企业由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果“太过温柔”。这种“阵痛”是必然的,对于优化税收结构的总体趋势并无影响。营改增毕竟只是处于试点改革阶段,要理性看待这一循序渐进的过程。

  日前,财政部长楼继伟在参加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专题会议作主旨发言时指出,要完善税收制度,构建地方税体系,重点是推进增值税实现完全转型,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于“阵痛”,他举例说,以交通领域为例,比如车队更新周期是4年,一开始尚未更新时税赋同比不降反升,但4年之后税赋抵扣的好处都能享受到了。他同时指出,将抵扣链条尽量延伸,如果能覆盖整个统计市场才是最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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