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将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不完全统计,我省至少有3万户小微企业从中受益。
记者昨日了解到,2011年11月1日起,湖北省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已由月销售额5000元上调到2万元。此次决定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
湖北省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差别并不明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湖北省已从5月1日起,将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纳入营业税免征范围。目前,全省共有10.5万户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占已征税户数的85.7%。
湖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均表示,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达操作层面的具体文件,此次政策调整给全省税收带来的影响,还在测算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