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设置“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和“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后,要按照规定进行结余分配。
(1)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2)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提取的金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3)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余额结转至事业基金,借记或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