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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纳税人权益保护引热议 (3)

2013-07-16 15:05


  而施正文认为,纳税人请人代办理税务事宜,要看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职员的专长能不能尽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尽到服务、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确定税法的增进。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谁有能力来做这个代理人,不能由法律来规定,要根据税务事宜的类型和性质的不同去甄别。

  “总之,纳税人花了钱找到更能为他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而不能是垄断的一家。如果这家并没有能力,也必须来找它,这样不是侵害了纳税人权利吗?涉税业务是哪个中介机构的强项就由谁来做,惟其如此,最终收益人才能是纳税人。”施正文称。

  熊伟则建议,维持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并增加第二款:“税务代理人是指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其他代理人。”只要不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垄断,他认为,税务代理让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系统执业应该不存在问题,美国也有仅在联邦税务系统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张广通认为,其他国家有的有单独的注税行业(如韩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没有,注会行业完全可以承担税务代理和咨询业务。目前,我国注会行业允许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但必须经过税务局审批,事务所要有最低数量的注税人员,并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目的是增强专业性。我国注税行业的诞生是从日本、韩国学来的,它在给税务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许多其他问题,比如行业利益、弄虚作假、发证腐败等问题。

  张广通认为,《税收征管法》可以规定允许注会行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只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服务质量不到位,由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他看来,从长远来看,将注会和注税两个中介行业合并势在必行。因为适当归并中介组织,减少多头代理造成的麻烦势在必行。

  问题三

  是继续叫“滞纳金”还是应该称“利息”

  并降低标准滞纳金在许多行业都存在,修正案将“滞纳金”全部改为“税款滞纳金”,明确了征管法中涉及的滞纳金仅仅是税款滞纳金,以避免歧义。

  熊伟认为,这个做法其实只是锦上添花,对于税务执法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两种滞纳金性质不同,本来就不存在法律冲突。不过,为避免执法过程中的混淆,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心理,做一些协调还是有必要的。

  不过,熊伟认为,鉴于现行滞纳金的主要成分是占用税款的成本,将其改为“利息”更为合适一些。在占用税款的过程中,政府的利益受到损失,当事人有不当得利,这部分利益以利息的形式由政府获取,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它与罚款以及作为执行罚的滞纳金可以并行不悖。即便因占用时间过长,导致利息超过本金,也有必要足额收取,因为,这不过是在剥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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