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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纳税人权益保护引热议 (2)

2013-07-16 15:05


  熊伟建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则建议,从现实可行性角度考虑,首先应当取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前置的规定,并且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取消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前提条件的要求。

  不过,研究税收实务的专家们却看重纳税前置条款的积极意义。“因为这一条款仅在出现涉税争议中的纳税问题争议时采用,非纳税问题的涉税争议(如处罚、不作为等争议)不适用这一条款。”刘颖补充说,该条款坊间批评意见较多,批评者或许没有留意到这一条款只针对纳税问题争议,不涉及罚款等等其他涉税争议,批评者也没注意到纳税人也可将提供担保作为复议的前置。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也向本报记者表示,纳税前置条款总的来说是可以接受的。

  “不过,税务机关也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慎重做好处罚决定的事前调研和沟通工作,避免此类事件过多发生,影响征纳关系的和谐稳定。作为一种变通办法,可考虑先缴税,复议或诉讼之后再决定是否缴罚款。”张广通说。

  问题二

  谁有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修正案将其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

  熊伟称,一旦通过,其后果是,只有注册税务师才能从事税务代理。这明显有行业垄断及歧视之嫌,与《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相冲突。此次修订,首当其冲应该补充的是,哪些人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如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让所有符合资格的人享有同等的机会。只有开放税务代理市场,让适格的主体平等竞争,才能壮大税务服务行业,培养更加专业的税务代理人。

  “近些年来弱化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社会化的呼声不断,注册税务师作为专业的税务代理人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刘颖认为,“这一条款中的‘有权委托’和行为、对象的‘必须委托’不是同一概念,且‘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范围和内容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如验资、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并不冲突;与《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如代理诉讼、代理申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法律顾问等诸多方面也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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