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寻求法律途径之前,董航以实名举报人身份向审计署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审计署公开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署明确否认专项报告的存在,并称当时的调查情况以《审计要情》的形式报告国务院,同时以《审计要情》为涉密文件为由,未向董航公开。
专项审计报告是否存在,也是昨日庭审双方辩论的主要焦点。审计署认为该案不是专项审计,而是特殊案例,“特事特办”。
但董航辩护律师高福东不认同“特殊”这一说法。他认为,专项审计报告的流程一般是由专项组先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署核查之后再出具自己的审计报告,第三步是出具审计意见。前两步不可省略。
庭审结束后,法院决定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