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还需要对于内部控制披露开展进一步的标准化及规范化的研究;同时,尽快启动分行业的内部控制实施措施。
2013年6月28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发布5周年。5年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已经完成,下一步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内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没有实现全覆盖。虽然财政部、证监会已经要求2014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全覆盖,但从最近两年的披露情况看,监管部门还需要对于内部控制披露开展进一步的标准化及规范化的研究;同时,尽快启动分行业的内部控制实施措施。
增强内部控制审计独立性避免购买审计意见
在《基本规范》发布5周年之际,由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2013年内部控制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以及由上海立信锐思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锐思”)发布的《2012年度内控自评报告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两篇涉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与内部控制审计的研究报告引发业内关注。其中,《白皮书》提出了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六项建议。
《白皮书》指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问题。《白皮书》称,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内部控制咨询机构与为其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一致的,或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白皮书》认为,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将内控咨询或评价与内控审计业务直接或间接委托给某一中介机构的现象,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很明显。《白皮书》认为,有部分中介机构成立咨询公司,并隐瞒其关联关系,承接其内部控制审计客户的内部控制咨询业务,严重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于中介机构独立性的要求。
其实,《基本规范》对此有明确规定。《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要求,事务所要严格遵守向被审计单位提供非鉴证服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不得在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内控咨询和自我评价服务。他认为,近年来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结果以及近期接连出现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都一再表明,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独立性上出了问题,业务项目很可能要出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