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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准备十年难推广

2013-07-02 11:27

    随着试点扩展,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近日再成各界关注焦点。   

    有消息称,北京、南京、青岛、深圳等地已上报方案,有望今年10月加入房产税试点城市行列。但地方相关部门旋即予以否定。虽然试点扩围尚无定论,但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批转的有关改革通知中,均涉及房产税问题,其作为下一步调控房价的储备政策,被有关方面寄予厚望。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多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的确有所讨论,尚待决策层拿捏出台时机,这一税收政策的试点肯定要推向更大范围,但具体的时间和方案选择,目前有关各方意见尚待统一。   

    迄今,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已近两年半,但从实际效果看,相关方案设计不尽合理,施行效果有限,争议不少。   

    其中争议最大之处在于,对于存量房与新房是否实施统一的政策。记者近期接触的官学两界人士普遍认为,接下来的试点扩围,不应只是沪渝两地方案的原样照搬,而有必要对征税方案做出修正,使房产税能逐渐发挥出财产税应有的功用。   

    从类型上看,房产税是一种良性的地方政府税种,具有收入稳定、课征容易、不易偷逃税等优点。不过如果没有较为完善的评估、征收、争议处理以及民主参与机制,房产税征收有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而受制于中国长达十年的市场化房改结果,尤其是高房价困境,中国房产税制改革目前面临一定的阻力和困难,推动改革有赖于高层共识和政治决心。   

    地方态度松动   

    在中国税改进程中,很少有像个人住房房产税这样的税改项目,试点准备用了近十年,试点展开后又历经两年多时间,却迟迟不扩围。   

    改革进程的迟缓,与房产税背后的巨大争议直接相关。房产税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土地公有制下能否再征房产税?征税后土地出让金是否免缴?技术条件和征税人员素质能否满足征税需求?房产税的征税目标到底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争议不断。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两地各自发出通知,要求从第二天起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突然而至,引发各界质疑。《房产税暂行条例》依然明确居民非营业用房暂免征税,但两地却按照地方政策开始对个人住房征税,“下位法”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两地试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上海对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征收0.4%至0.6%的房产税;重庆则对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一次性征收0.5%至1.2%的房产税。为能使居民接受,两地都规定了较低的税率,并给予较大面积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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