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常向企业许以地价优惠、税收减免等条件。这不免让人感觉到这些地方有对税法不尊重之嫌。审计署公告显示,在2012年审计调查的全国54个县中,有53个县在2008年至2011年间,出台了200多份与国家法规明显相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变相减免应缴财税收入70多亿元。
从这些地方的违规内容看,不管是直接让税,还是让土地、让资源,让的都是公共财政性收入,让的是国家政策,让的是国家法律。有税必征、依率计税,是税法的基本要义。无论是税收的开征,还是退税减免,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即使一些地方政府实行“先征后返”或以奖金列返税收,也改变不了违法的事实。
公共财政是一种法制财政,其公共性是由法制保障的。各项公共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他相关财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内容进行安排。姑且不说程序和方法,公共财政对支出内容的界定,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将对招商企业的“先征后返”等作为公共支出的构成部分,显然不能体现出公共性特征。同时,公共财政要求财政资金分配退出经营性与竞争性领域,政府的“越位”介入,也将有损于市场竞争公平。
招商“让税”,其实质是慷国家之慨,夺百姓之利,违法律之规,行“数字出官”之实。这种“让税”,折射出一些地方官员对法律的漠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如果任由这种变相免税、灰色减税发展下去,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会让法律的尊严受到伤害。
笔者认为,需要对地方招商优惠政策扎上“笼子”:不得冲撞公共利益的禁区,坚守住法律法规的底线,不突破政策的防线。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正,维护财税法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