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事务所资讯 > 行业资讯 >

税收如何让文化消费“提速”(2)

2013-05-30 14:30


    哪些税收“瓶颈”制约市场发展
  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已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文化市场的税收扶持政策。应该说,中国文化市场的发展繁荣,税收扶持功不可没。同时,文化市场的发展潜力与态势日趋显著,相关税收额也迅速增加。从2007年到2010年,我国文化市场四年税收收入增速为82.14%,比全国税收收入59.33%的增速高出22.81个百分点。

  但是,我国现有的文化税收政策扶持体系,主要以相关部委颁布的部门法规为主要形式,大多散见于各个税种,还存在政策协调性不强、行业针对性不足、政策覆盖面不全、导向不突出、方式单一、激励不够到位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总体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从增值税负担来看,有15个欧盟国家增值税的标准税率要高于我国增值税17%的税率,但这15个国家对文化市场的优惠税率都要低于我国13%的优惠税率。以各国图书销售税率做比较,在所调查的包括中国在内的16个国家中,对出版物销售实行全部免税的国家有7个,征收2%低税率的国家有2个,征收5%—7%优惠税率的国家有6个;而我国的图书销售税率为13%,大大高于其他国家。

  二是税收负担不均衡的问题有待解决。我国乡村文化娱乐业的总体税负在11%左右,而城市文化娱乐业的总体税负却只有9.63%,分别低于农村和县市1.49个百分点和1.19个百分点。从行业和经营类型看,电子游艺经营场所的税收负担最高达12.73%,歌舞娱乐场所次之为11.78%,网吧为9.3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为5.17%,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7.56个百分点。

  三是现行增值税对文化产品的抵扣不足。文化资产大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这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交换过程中,智力投入往往占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是企业在纳税时对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包括出版行业作者的稿费及版权、影视制作行业的剧本创作和制作成本、广告行业的广告创意成本、艺术品行业的购买艺术品支出成本、演艺行业的剧目创作成本,等等。

  四是鼓励文化产品“走出去”的税收政策激励不足。自2003年开始,我国开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退税率越来越低,如图书报刊由17%降到13%之后又进一步降低到11%,电影音像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频频降低出口退税率无疑会削弱在调整文化出口商品结构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五是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以税后优惠为主,优惠导向不突出、优惠方式单一等问题普遍存在。某些文化产品和服务存在税收调节的“真空”。

    文化消费亟待税收“扶持”
  当前,在用足用活现有支持文化发展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文化市场科学发展、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税收体制机制,形成推动和引导文化消费的政策扶持体系。

  文化再生产可分为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四个环节,彼此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政策的调整要结合这四个环节优化其架构。

  基本想法是:文化创作是文化作品的源头活水,应当本着激励创作、保护原创的精神给予全部免税的优惠照顾;文化生产是对文化作品的复制加工,为丰富文化的表现力、提高文化的感染力,应当赋予最优惠的税收照顾;文化传播是从文化作品到文化商品的交换和转化,为加强传播体系建设、构建现代流通网络,应当实施适当照顾的税收政策;文化消费重在提供个性化、分众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为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引导健康文化提升影响力,应当实施适当区别、合理引导的税收政策。具体为:

  有必要在文化领域有步骤、有重点地调整税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充分考虑文化产品提供者的研究成本、创意成本,对文化企业购买技术设备,特别是知识产权的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投入。

  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分类制定差别税收政策。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对低俗但尚应给予一席之地的文化活动实行高税率;在文化消费对象上,对政府倡导的扶持老少边穷地区、为少年儿童及农民服务的科普文化,则应给予税率上的充分优惠。对于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KTV、音乐茶座、夜总会等高消费、高利润行业,可在开征一般流转税的基础上,加征娱乐消费税,收入用于支持民族文化和高雅文化的发展。

  对群众文化服务、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以及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的税率设计,以及文艺创作、表演创作的税率设计,一般要低于表演及演出场所的税率。

  为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可考虑进一步降低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或比照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全额课征3%的增值税;对中小文化企业研究创新所获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中小文化企业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适当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发展文化服务贸易和“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列入国家文化产品出口扶持计划且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演出展览、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产品和服务,以及进入国际市场的动漫游戏、电子出版物等新兴文化产品,可从高设定其退税率。二是积极推进中国文化“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可针对国外文化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三是对进口文化产品继续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拓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开发特色文化消费,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建议将电影电视制作、音乐、报纸、刊物和图书等产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其固定资产投资可采取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或是按投资额的20%直接进行税收抵扣。对作家、画家、电影导演、编剧等文化产业从业者取得的收入,比照稿酬收入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30%。对于个人版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转让收入一律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