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把中国古代税收和税制发展到更高阶段。特别是唐初的租庸调制和唐中的两税法两次税制改革,对传统税制有着明显的突破。主要有:
1. 从实物税到货币税的发展;
2. 从税人到税物、税资的发展;
3. 徭役的赋税化;
4. 商税正式成为一项国税,工商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份额不断增大;
5. 国家税制统一,法律对税收起了重要的保证和规范作用;
6. 确立“量入为出”的财税原则,并根据经济多元发展而采取了拓宽税种、简约税制等措施。
所有这些,反映了自秦汉以来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已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反映了中国古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也反映了传统重农抑商政策和非经济强制对人身束缚的弱化。
五代和宋代的税收基本上因袭了唐制。
宋代为防止五代十国割据局面的重演,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推向更高阶段,财税大权一统于中央,标志着中国古代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财税制度发展的高峰。
宋代把两税中的地税和田税划一为以田亩为标准,人称有田则有税,无田则无税,反映了当时土地买卖的自由和租佃关系的自由。
宋代大大拓宽了赋税领域,发布了规范商业税的《商税则例》,设立了专管商税的机构“商税务”和专管外贸及进口关税的“市舶司”。工商税收跃为国家大税,反映了商品经济特别是商业外贸的空前发展。
宋代专卖项目繁多,但突破了官本格局而演化为官商合办、官商共利的局面,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使然。
宋太祖开始顺应历史潮流,实行“恤商”政策;而王安石新法虽有可取之处,但仍以陈腐的重农抑商为宗旨,把历史拉向倒退,其失败自是势所难免。
宋代“生不逢时”,民族战争频仍,内忧外患严重,军费开支几达税收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宋朝虽为中国历史上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税制发展变化最为迅速的朝代,但又是历史上财政最为困难的朝代。以后几代,在税制方面虽有深度和广度的进展,但并未见有质的方面的突破。
辽、金、元三代均属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其税制都表现为中原原来先进制度与游牧民族带来的落后生产方式和政策的混合。
元代的官府和贵族、官僚兼并了大量土地。官田因战乱、掠夺急剧增多。官田多实行屯田制,回到原始的租税合一的课征形态,而屯户事实上成为贵族与官府的农奴。私田因贵族、官僚以权占田而致集中,与宋代以钱买田而导致的集中,形成鲜明对比。元代税收因地、因户而异;政府为满足财政急需,允许大户包税;重视商业,商人可享减免税收或包税等优惠。元朝税收制度最为混乱,比唐、宋甚至辽、金都有明显的倒退。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财税上仍从清整户籍、土地入手,先后实行“黄册”和“鱼鳞册”制度,比较有效地解决了累代积存的土地和赋税的混乱局面,增加了税收。
明代中期,朝廷为摆脱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及财税困难,先后推行过征一法、鼠尾法、 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等税制改革。万历九年(1581 年) 在全国颁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按地亩征银。它的简约税役、折银征课,比唐宋两税法更加彻底,因而也更适应于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的时势。一条鞭法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农业税的至高形态。以后虽然有清朝的“摊丁入亩”,但也只在局部方面有所发展。
明代在财税问题上,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既极权又腐败的特质。一条鞭税法在维护和巩固明朝专制集权统治上取得了短暂的“中兴”效应,但无法改变专制国家江河日下的历史趋势。
清代的税制以鸦片战争为分水岭,分出前期与后期。前期沿着历史传统道路发展;后期因鸦片战争失败、外国列强打开中国大门而被迫开始改弦易辙。
前期在税制上最突出的事件为“摊丁入亩”。明代一条鞭法没有彻底解决地丁合一问题,人丁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清代经康、雍、乾三朝,摊丁入亩终于在全国铺开,完成了地与丁、赋与役一统于田亩征银的历史任务。到此,两千年来一直纠缠不清的税人与税地及人头税问题总算在法律上得以解决。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制,应是中国古典税制的终结。
明、清两代都实行某种方式的海禁,清朝前期又实行矿禁,因而外贸税收和工商税收受到严重影响。这是对唐、宋、元开放政策的一个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