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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一面聚焦镜

2013-05-06 17:43

  上篇 中国古代税收历史脉络

  税收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行为,能够集中而深刻地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阶段、水平、性质。因此,领略中国税收的历史,可以从核心部位把握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生活,以及两千多年中国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败盛衰的运动过程,从而为参透中国历史“迷津”,正确把握中国历史传统,提供一个明晰的新的视角。

  夏、商、周( 西周) 三代的三种赋税形态,史称“贡”、“助”、“彻”。尽管形式上各有不同,但总的税率大致都是十分之一,即所谓“什一而税”。夏之贡近似于定 额课征形式;商之助和周之彻,均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前者为劳役课征形式,后者为劳役向实物课征的过渡形式。共同的特点是:税率低,贡赋并重,租税合一。它反映了在国家出现的早期阶段,实行分封制政体,税收的初级形态,也反映了税收从自下而上的自愿形式向自上而下的强制形式的演化过程。三代时期的“工商食官”、“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到了西周后期,有了“关市之征”,即有了初始的商税。

  春秋、战国时期,税制改革成为各国政治经济变革的重要内容。从鲁国的“初税亩”到秦国的商鞅变法——废井田、履亩而税,反映了土地由分封制步入国有制,由公共占有制到私人占有制,以及税制由租税合一进入税人税地的发展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初步发展, “重农抑商”政策开始提出,加重工商税,出现了国家专卖制度。

  秦始皇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收制度,以“繁 法严刑”加以保证和规范。其特点是:

  第一,通过土地登记和户籍制度,“令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土地私人占有制的确立。

  第二,施行严厉的重农抑商政策,从而把农民牢牢地固着在土地上,确保国家田赋、兵役和力役的稳定来源,为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体构筑了经济基础。

  第三,实行“急政暴虐”的极权政治,赋税达到横征暴敛的地步,《汉书·食货志》载云:“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制二十倍于古”,乃是秦朝迅即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

  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朝的税制,特别在重农抑商方面把秦制推向极致。在抑商方面,除苛征商人的关、市等税外,从汉武帝开始,还对商人重征财产税——“算缗”;施行国家绝对垄断的盐铁专卖;国家直接经营商业、运输业,称“平准均输”;加倍征收商人的人头税和其他附加税,正如汉高祖《贱商令》所云:“重租税以困辱之”。

  在所谓重农方面,汉代虽然吸取了秦朝覆灭的教训,强调“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汉高祖行十五税一,汉景帝行三十税一,而且终汉四百年而不改,但事实上,汉代施行的是轻田赋重口税的政策。

  汉代的税制集中体现了汉武帝“外儒内法”的政略,把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税制加以系统化、法律化、制度化,对之后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产生莫大(博客,微博)的影响。

  三国时期,各国为解决军饷和财政问题实行大规模屯田,并调整税制。最有成效者当属曹魏政权。值得注意的有两项:

  一为组织军屯和民屯,把汉武帝始行的屯田制提到新的高度。官府和屯户分配额为二五中分( 使用官牛的为六四分成),虽然退回到租税混一的课征,但这一举措却使大批流民有所归宿,回到土地上来。

  二为实施“租调令”,把汉例三十税一田租改为计亩定额税;取消汉代人头税,改行按户征收“户调”( 户税),户调开始成为常税。

  晋统一“三国”,在全国范围实施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式。即平民计口,规定男女人口可占田地亩数;计丁规定应征田租亩数;计资分等级规定户调负担。南北朝时期,北魏统一北方,孝文帝创行一体化的均田制、三长制和新租调制。均田制等举措为北齐、北周承袭,并对隋唐两代影响至深。

  魏晋南北朝,北方商品经济遭战乱、少数民族政权割据破坏严重,而南方却出现商品经济的繁荣,南方六朝的工商杂税成为政府重要收入之一。

  隋文帝统一中国后,把北魏开创的均田制推向全国,并提高授田数量。在精减机构、裁汰冗员、减少国家负担的同时,实行租调制,减免田赋徭役。更难能可贵的是,着力鼓励工商——除山泽之禁,去盐铁之专利,免入市税及盐铁等税。重农抑商的传统税收政策得以空前驰放。在短短二十年间,经济迅速发展,创历代最好之财税。马端临《文献通考》称 :“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个中奥妙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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