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银行销售金、银、铂等贵金属产品比较多,除了黄金制品外,个人在银行购买铂金也比较多起来了。那么,营业税纳税人银行销售铂金这样的贵金属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又该如何缴纳。
银行销售贵金属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5〕178号文件,销售黄金等贵金属的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等贵金属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等贵金属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即: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等贵金属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当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当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同时,从事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新公布的13号公告与国税发〔2005〕178号文件有一点不同的是,国税发〔2005〕17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时,应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13号公告则规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除了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外,金融机构所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只要符合条件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向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