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6)
时间:2010-02-03 13: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4.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5.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6.项目组织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册,至少二册,通过推荐单位邮寄一册到管理中心,项目组织单位自留一册; 7.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需经推荐单位汇总,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8.经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简称“一站式”)申报; 9.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并对创新基金立项项目存档; 10.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对立项项目负有监理验收职责; 11.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12. 对企业有关信息保密; 13.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报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 (3)在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三、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是为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和管理,报管理中心备案。 (一)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由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工作、管理经费;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和范围;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证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自愿接受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诺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