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3)
时间:2013-01-21 16:5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1、在其本国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 2、被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3、代表执业证或者所在的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五)对于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机构,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将建议司法部吊销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 六、程序 (一)请代表处首先网上查询核对机构、人员信息,如有变更事项,填写《律管平台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6),提前办理网上信息更新,经律师许可处工作人员确认,并在网络中心确认变更后,再提交年检材料。 (二)代表处持全部年检材料,并同时附带附件1-7的电子版(按照通知的格式要求存储,不要提供PDF格式,文件名称与提供的材料名称一致),在3月31日前交至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403房间)。 (三)经审核,通过年检的代表处名单将分批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布。通过年检的代表处请将2012年年检注册费人民币10,000元汇至“司法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041601040006963,开户银行:农行北京朝阳支行朝外大街分理处。发票由司法部代开后,由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统一发放给各代表处。 (四)代表处持汇款凭证复印件,代表证、雇员证、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至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403房间)办理注册手续。 律师许可处联系人:李翠霞 陈晓 联系电话:58575665 58575618 网络中心联系人:赵莉 联系电话: 58575527 附件:1.年度工作报告(模板) 2.《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业务统计表》、《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业务、纳税统计表》 3.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12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样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年检注册登记表》、《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离职登记表》、《外国和 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行政雇员年检注册登记表》、《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行政雇员离职登记表》 5.《代表处公告登记表》、《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 北京代表处年检信息表》 6.《律管平台信息变更申请表》 7.《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人员年度检验注册申请表》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京审)2013年1月5日 |